消费维权经典案例教你避坑

版次:001    作者:来源:    2023年03月15日

消费维权,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何正确、合理地维权,是很多消费者迷茫的问题。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为你带来一系列经典消费维权案例展示,案例涉及数码电器、健身教培、食品消费等诸多领域,一起来学习消费避坑的知识。

A

网购新电脑却是二手货

法院:商家三倍赔偿

网购的电脑在下单前3个多月已被激活,卖家却声称根据厂家规定电脑必须激活后才发货,事情仿佛陷入了无解的闭环。最终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卖家的说法?一起来看这起巴南区法院的维权案例。

2021年8月12日,朱某通过电商平台刘某的店铺购买了一款学生平板电脑,标价3139元,实付2984元。

刘某在对话中承诺,该平板电脑系未拆封新货。几日后,朱某收货后发现,包装套破损,电脑主机有灰,而且有明显划痕。朱某表示要退货,双方因退货运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退货未成功。

当年8月18日,朱某通过电脑厂家客服得知,案涉电脑已于2021年4月27日被激活使用。

刘某则表示,因厂家不允许异地激活,所以必须激活后再发货。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脑是否为全新状态,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案涉电脑是否激活过是判断是否为新机的重要标准,案涉电脑在购买前被激活,导致消费者难以据此判断是否曾被使用过。销售者以新机为名销售并非全新的产品,消费者以稍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入案涉电脑,不能推断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产品系二手。

本案中,销售者刘某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B

课程预约不上“概不退费”

消委会:属无效条款,理应退费

预付式消费是市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形式,也是近年来消费维权的热点。付费时商家写明了“不因任何原因退费”怎么办?什么样的条款是不合理的无效条款?这起经典案例,你一定要看。

刘女士于2022年7月在涪陵某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办理年卡,并支付费用2720元。“上了10节课后,经常出现无法预约的情况,根本无法正常上课。”刘女士随即要求退费。健身房却称,《会员须知》上明确:“一经售出概不退费”,拒绝退费。

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消费纠纷案件后,委派涪陵区消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经营者原本有瑜伽馆三家,但之后关闭一家,因此学员长期无法预约课程,有时预约成功到店后也被告知无法正常上课。

而经营者则表示,在预约课程后,如未预约成功,会提前1小时在微信上通知消费者,教室能容纳的人数有限,如果人数过多则无法容纳。同时,经营者在《会员须知》中告知:“缴纳的费用(包括定金)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

涪陵区消委会:经过调查,确认经营者的《会员须知》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无效条款,经营者理应退款。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扣除消费者上的10节课及其他费用后,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441元。

C

8万多元买了辆泡水车

法院:卖家退一赔三

虽然是二手车,卖家同样有义务对车辆信息作全面了解并作出相应承诺。如果卖家对买家隐瞒车辆重要信息,同样构成欺诈。

李某从曾某处购得一小型客车,该客车系曾某从郑某处购得,后将该车卖给陈某。陈某向李某支付购车款83300元并办理过户和购买保险。陈某与李某的购车合同中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陈某把该车送去维修时,维修厂告知他车辆疑为泡水车。陈某委托相关平台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为水泡车。后李某在某平台查询,报告显示该车曾发生暴雨泡水事故,车损金额为94000元。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249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二手车销售者,有义务对车辆信息作全面了解并作出相应承诺。在李某将车辆销售给陈某前,车辆已经发生水泡事故,李某应当知晓,且李某也可通过正常途径了解车辆实际情况。李某销售泡水车,向消费者隐瞒了十分重要的信息,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李某退还购车款并向陈某赔偿249900元。

(下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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