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 女子遭到掌掴还手 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版次:006    作者:来源:    2023年05月09日

高铁掌掴事件现场 视频截图

“五一”期间,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5月7日,该女子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不要赔偿。

而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事件

女子制止熊孩子遭掌掴后还击

据了解,事件发生在5月2日夜间的C6276次列车上。女子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表示:2日晚她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2个大人3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后座小孩撞了很多次椅背。女子无法忍耐后回头制止道:“不要撞椅背了,要有礼貌一点哦,家长也不管一下。”孩子母亲却愤怒回击,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随后,孩子父亲也开始辱骂女子,女子自己也骂了回去。双方发生口角期间,列车工作人员虽及时赶到进行调解,但孩子母亲还是在争执中扇了女子一巴掌,随后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视频显示,在争吵过程中,一位东北口音的男乘客在发生肢体冲突后站了出来,怒斥带小孩家长“有小孩并不代表有理”“三个人对付一个人”“当着孩子的面这么吵”,该男乘客逻辑条理清晰,声音铿锵有力,获得了周遭乘客的掌声。

事后,小孩家长报了警。2日晚11点,女子被传唤至江油市一派出所做笔录。

据媒体报道,当日女子乘坐的是C6276次列车,列车始发站为峨眉山,终点站为广元。

5月3日,女子称其已经到四川江油做笔录,过程中,其向警方提供了手机上的视频作为证据。该女子发布的信息显示,其“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赔偿。”只希望打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4日,女子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女子表示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赔偿。最终,先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处罚500元。

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日凌晨,当事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她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她说服不了自己

江油车站铁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下一步公安局打算在网上发布这件事的通报。双方均受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有。

热议

女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

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一、什么是互殴?

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

“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三、该事件能否认定为互殴?

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

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专家

“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那么,为什么还手的一方也要受罚呢?据介绍,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法律精神而言,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不鼓励“以牙还牙”,不是说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手就是对的,要看还手的情形,究竟是出于紧急避险的需要,还是有报复伤害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泄愤。

还手的不一定就是“有理”,因为现实中有人会故意以言语刺激等方式挑起对方先动手打人,然后自己再还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界定: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总之,“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如何让公众信服,也许还要厘清一些疑问才行。综合央视网、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