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两份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网络裸聊 定罪从重:以猥亵罪处罚

版次:003    作者:来源:    2023年05月26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有别于传统犯罪活动的新场景、新手段,给司法认定制造了不小困扰。

保护未成年人再出组合拳。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A 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从重定罪处罚

对当前网络时代的“隔空猥亵”等特殊情形,《解释》明确定罪处罚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问题突出。此前,对“隔空猥亵”情形,因相关行为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B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解释》明确作出规定,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

《解释》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如长期发生性关系的;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解释》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C 未成年人遭性侵害如何判断其真实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强奸罪。“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

对此解释,何莉表示,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

D 重大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意见》。

《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这几种情形分别是: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据新华社

新闻评论

保护未成年人

法治是最有力的后盾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有别于传统犯罪活动的新场景、新手段,给司法认定制造了不小困惑。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犯罪行为,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于“其他方法”并没有明确列举,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持“身体实际接触”一说者。

但在网络时代,“接触说”已明显落后于时代,对于“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等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和制约。本质上讲,无论是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还是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都突破了人伦的底线、法律的红线,应当定性为特殊的猥亵行为,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

前两天,经最高法核准,三地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他们大多以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通过线上“隔空猥亵”,再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在线下实施强奸,这样的恶行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

据最高检披露,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通过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将对各级审判机关的定性裁判产生更普遍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当然,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亮点并非规制“隔空猥亵”一处,还明确了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等,并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公众呼声。

保护未成年人,法治是最有力的后盾。以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真空,以意见指导案件办理,以判决严惩罪恶行径,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贯彻从严惩处、严惩不贷的司法理念,打出了一套系统发力、精准高效的法治组合拳,也释放出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烈信号。

专家说法

回应时代变化和人民呼声

○近十年来,我国整体犯罪结构有了重大的调整,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最引发关注的是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需要相应法律规范调整与之呼应。

《意见》还基于大量实际案例的总结,创制了若干案件办理和证据运用的特殊规则。例如,随着犯罪嫌疑人接触并性侵未成年人途径和场景的多样化、隐蔽化,如何判断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更为复杂,需要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相适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挺

○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必将有助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未成年人筑起法律保护的牢固屏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 林维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受关注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刑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划下司法“红线”,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