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版次:004 作者:来源: 2023年06月16日
吃到山寨餐饮店、预订酒店客房临时涨价、跑山鸡可以治癌症……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10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未获许可冒用餐饮商标
北碚区一“吹得神”餐饮店,其门店多处位置及多种物品上均使用了“吹得神”字样及图形。然而,“吹得神”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涉及餐饮服务。上述餐饮店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但未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
5月19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对该餐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食用洗涤剂变身腌鱼粉
3月26日,当事人在重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21.36kg的斧头牌食品用洗涤剂。随后,当事人使用12.25kg斧头牌食品用洗涤剂为原材料生产了351.05kg腌鱼粉,分装为规格2kg/袋,共计175袋(5袋/箱,共计35箱),用于食品生产。
该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5月9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对重庆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腌鱼粉35箱,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宣称“跑山鸡”能治癌
4月10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足区某餐饮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宣传单,宣称有“跑山鸡是大自然里天然养的山鸡,又叫野鸡……对儿童营养不良、妇女贫血、产后体虚、子宫下垂、神经衰弱、冠心病、肺心病等,都有很好的疗效,还有防治癌症的作用”的内容。
5月1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该餐饮馆发布商品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假期临时上调酒店房价
4月18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消费者罗某于2023年2月8日通过智行火车票APP订购了重庆某酒店4月29日至5月2日的亲子房入住服务,共支付481元。
4月11日,酒店联系罗某,以订房单量超过其房间数量为由,要求额外加900元的差价才能入住。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酒店一间亲子房的预订时间是4月23日,入住时间段是今年4月29日至今年5月2日。这与该酒店4月11日对罗某所述的订房单量超过房间数量的事实相悖。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店未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费用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生产摩托车未获3C认证
4月19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位于巴南区明晨大道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获得使用化油器系统向发动机供油的3种正三轮摩托车的3C认证,但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了这3种摩托车71辆。
5月24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该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929.2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宣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
重庆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宣称与重庆市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达成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并和宣传卡页中合作银行签约,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和论证,且并未与上述银行及其企业签约及被授权。
对此,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从而误导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宣称足浴产品有治疗功效
重庆市荣昌区富禄足浴店为宣传其足浴店的产品“护月宝”“穴位贴”,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为“护月宝抑菌片可改善白带异常、宫颈糜烂”等字样。该广告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文字用作足浴产品“护月宝”“穴位贴”的销售宣传。
对此,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液化石油气里掺二甲醚
綦江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3.28吨液化石油气,经检验其主要指标存在较大偏差,掺混有13.18%的二甲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液化石油气),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10日,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液化石油气3270kg,没收违法所得9.02万元,罚款14.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9 网站发布断言治疗广告
开州某医药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9日起,通过专业网站建设平台“米拓”租赁其服务器,然后自行设计制作,并在网站上发布药品杜仲、崖柏的广告中含有功能主治的断言内容。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化妆品无检验合格证明
大渡口某美容美发用品销售经营部销售的“发誉”系列化妆品,均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产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被委托方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供货商开具的销售订单,但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共17瓶,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