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版次:007 作者:来源: 2023年06月16日
获利14元,2次罚款合并10万元!福州一名老农因为销售不合格芹菜,领了天价罚单,此事引来热议。近日,法院给出了二审判决——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老人销售芹菜被检出不合格
2019年9月11日,家住闽侯的陈依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老陈,今天的芹菜特别‘水灵’,要不要带一点,你拿去批发市场,保证马上就能出手。”王大姐爽朗地攀谈道。
最后,陈依伯花了122.5元买下这70斤芹菜。
随后,拉着70斤芹菜的陈依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依伯卖给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该超市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结论为不合格。
获利14元共计被罚款10万元
2021年2月8日,陈依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陈依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陈依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
经催告,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快 评
警惕“小过重罚”
这已经不是天价“芹菜罚单”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了:2022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曾通报陕西榆林市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过罚不当。
督查组认为,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场监管应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解决“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芹菜罚单”再现,而且是在此前那么一大场舆论热议之后,还需要依赖个案司法的两次反复确认,多少会让人感到遗憾,何况还存在司法判断的某种不确定性。
现有法律确实有罚则明确的条款,但也对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给出了空间,有的基层执法为什么只对罚款的条条框框熟稔于心,而对需要宽容审慎的情况视而不见?
行政处罚个案的纠错,当然可以通过后续的司法裁量来完成,这也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对司法职能的制度设计,可每次总要寄希望于司法裁量的定分止争,却不免有些耗费社会资源。
如果说司法的纠正是在守底线,国务院的督查通报就是借由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序列进行内部纠正,公开通报更是为了“纠正一案,规范一片”。
在庆幸闽侯司法机关再一次亮明态度的同时,也有必要深思,司法之外的有效社会治理,如何更好地提升行政监督的传导深度与基层执法的响应效率。
毕竟,这还真不只是一把芹菜的事儿!
综合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