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解读《通告》
版次:004 2023年07月13日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应如何处理?
7月12日,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就发布的《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进行解读。
《通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五届〕第207号),于2023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负责人说,为此,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发布了《通告》,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分别指哪些区域?
该负责人说,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藏獒等32种犬,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要禁养;德国牧羊犬等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
饲养大型犬应符合哪些规定?
“《通告》明确规定了大型犬的标准外,还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的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上述负责人说。
一般而言,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拴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是否适用于特殊用途犬只?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该负责人说,《通告》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拴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0月1日后,不得新增饲养《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该如何处理?
原则上养犬人应通过放弃饲养并送到就近的犬只留检所、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人员等方式自行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养犬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据重庆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