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闹谁有理 ? 谁横谁有理 ? 谁受伤谁有理 ?
版次:003 2023年08月03日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表示,人民法院要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1.覆盖范围广泛
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几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相比,本批典型案例突出了综合性的特点。从类型上涵盖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具体案由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赡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商业诋毁,服务合同纠纷等。在价值观引领主题方面,涉及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业主权益保护、诚信经营、诚实信用、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主题。本批案例表明,人民法院通过加大涉民生案件审理,推动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切实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融入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2.回应群众关切
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本批典型案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权利保障、更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
3.旗帜鲜明亮剑
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给社会公平正义一个交代。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志远表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司法裁判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用公正司法呵护道德正气,让老百姓敢做好事、愿做好事,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更有保障,用司法为好人“撑腰”。
据央视、澎湃新闻等
典型案例1
宋某诉熊某等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已逾古稀之年,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宋某独居在政府安置房,缺乏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微薄的退休金。自从被诊断为慢性肾病、宫颈癌,原告花费巨额医疗费,生活愈加困难。四个子女平时鲜少登门探望和问候,宋某深感晚年的寂寞和凄凉,与儿孙的团聚成为一个老人的奢望,宋某不得已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常回家看看,给其以精神慰藉或每月至少打电话问候一次。
【裁判结果】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判决被告熊某等四人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做好独居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的精神赡养问题更加复杂,也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老年人的赡养,是否付给老年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钱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还包括老年人精神情感的慰藉和情感的陪伴。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判决子女每月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能够保证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实现“有距离的亲近”,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增进了家庭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2
王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热电公司)职工,2020年7月25日下阀井作业发生缺氧窒息。在阀井附近菜地干活的王某某,收到陈某妻子求助后,迅速下井救人,但其救援并未成功,自己也因窒息昏倒在地。后王某经救治后恢复意识,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将此次陈某某窒息死亡事故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吉林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未构成伤残。王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某热电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为救助某热电公司职工使自己受到缺氧窒息的侵害,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王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热电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用鲜活的案例回应了救人未果但受损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念,是弘扬“舍己为人、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体现。王某是为救助某热电公司的员工受到损害,其窒息原因与某热电公司管线作业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直接相关,某热电公司作业环境严重缺氧客观上造成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损害。虽然本案的加害行为非“人为”所致,但危险作业环境仍属加害行为的一种形式,故王某的权益损害与某热电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王某受损与某热电公司的因果关系等情况,依法认定某热电公司为侵权人。本案中王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前提下,面对他人的危难,勇敢挺身,王某的救助行为虽然未能成功使他人转危为安,但法律应当鼓励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救助成功与否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典型案例3
齐某诉孙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7日晚8时左右,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片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齐某恢复意识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共计住院18天。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孙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千余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为救济他人而招致自身受损等情况并不罕见,“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为救助人保驾护航,无需因顾虑承担责任而放弃救助,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调动民间力量,在危急关头第一时间开展救助,为挽救人民生命安全争取时间,使“救不救”的问题不再成为拷问人心的艰难抉择,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