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下河游泳一人不幸溺亡

同游者是否担责

版次:007    2023年08月15日

他们结伴去嘉陵江边消暑游泳,没想到其中一人游至深处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将同游者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在群体性体育运动中产生的生命权纠纷,判决该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参与人已尽到救济义务不构成侵权,受害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四人结伴游泳一人溺亡

死者亲属起诉同游者

去年6月22日,周朋相约与其同住的张刚、朱冰、何田等人前往沙坪坝区中渡口码头嘉陵江水域游泳。到达江边后,何田因不会游泳,而待在江边浅滩处玩水,其余三人未携带防护用品下水游泳。

不料,当周朋游至江水较深处时发生溺水,张刚发现后立即游至周朋身旁施救,朱冰发现后向周围群众呼救,并投掷救生圈,遗憾的是均未能将周朋救起。周朋最终被江水冲走,张刚、朱冰、何田随即返回岸上报警,但为时已晚。6天后,周朋的尸体在下游码头被发现。事后,周朋的家人将张刚等人告上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朋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并非其他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四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然河道并非专业的游泳场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周朋在明知野外游泳玩水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仍甘冒危险下水游泳,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导致意外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害后果应由周朋自行承担。张刚、朱冰、何田三人在发现周朋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寻求救援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也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说法

尽到适当的救济义务 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群众性体育运动的特点来看,如果强调参与体育运动属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忽视对运动中的伤害给予必要的救济,有悖于开展群众体育运动的初衷。因此,在群众自发性体育运动中发生侵权纠纷,应综合考虑在召集、进行、发生伤害后的救助整个过程参与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尽到救济义务来评判。

成年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江中游泳危险后果,并不需要管理机关或其他人员的事先的警告、告知,亦不需要专业知识即可知晓。周朋进入该区域游泳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本案中,仍需考虑其他参与人是否尽到了适当的救济义务。所谓“适当”是指救助人在紧急状况下,以自身固有能力为界限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苛责其他参与人以付出自身安全、健康,甚至是生命为代价进行救助。

张刚、朱冰、何田三人在发现周朋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寻求救援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应认定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