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12月1日起施行

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

版次:002    2023年09月02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昨天正式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细化和完善。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要求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要求主管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声音

以人民为中心

是社会保险经办的显著特征

社会保险是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将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全过程。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向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向着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和法治基础。对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在社会保险经办事务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优质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经办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各项待遇核定和支付,以及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诸多环节和事项,关系到每一个参保单位、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社会保险经办的方方面面:一是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更精简;二是社会保险经办事务办理时限更明确;三是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更便捷。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谭中和)

解读

三部门就《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障局的负责人就《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问:《条例》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问:《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三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四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五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以制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解决好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加便民、利民。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三是全面宣传解读《条例》规定,开展系统内业务培训,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规定,提升业务水平;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