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案!

老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继子女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成被告

版次:005    2023年09月08日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居住权登记。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首次有案件当事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以遗嘱主张设立居住权,也是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首次办理居住权登记。

张宁(化名)跟李梅(化名)系再婚,两人一起生活二十余年。2014年左右,张宁自己的婚前住房被征地拆迁后,两人便搬进了拆迁还房中,一起开启了晚年生活。

2020年,张宁因为一场疾病住院,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随着年纪增大,他开始为自己的身后事做起了安排。

当年7月,张宁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表示在去世后将自己的拆迁还房交由自己的四个子女继承。同时,为让老伴李梅能够在拆迁还房中继续安享晚年,张宁特意给她立了一份遗嘱,李梅享有自己的拆迁还房的居住权直至去世。

去年底,张宁去世,享年75岁,其四子女在料理完后事后,将张宁的拆迁还房按照遗嘱的安排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之后,李梅找到张宁的子女,要求按照遗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然而,继子女们却迟迟未协助老人办理。

无奈之下,李梅将四个继子女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名子女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苦衷。老人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他们也都愿意协助其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是,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顾虑老人在居住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自己作为房主是否会承担责任?最关键的是,老人去世后又该如何办理撤销居住权登记?

因为这些问题,他们一直没有协商妥当,也就没有协助老人去办理居住权登记。

既然孩子们都同意老人在该房屋居住,为什么李梅还是要坚持去办理居住权呢?

“因为老张在遗嘱里说了,这是我的权利,只有进行了登记国家才认可,我住下去才有保障。”

找到双方的症结后,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双方都逐渐打消疑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四名子女和李梅一起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