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04 2023年10月18日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可爱狗狗是人类好朋友,可文明养犬你能做到吗?养犬人和管理人哪些行为不能做?《条例》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13项注意事项。
1.这些场所不能进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2.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3.不得任犬伤人毁物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损毁他人财物。
4.城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
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注: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5.严重伤过人的犬不能养
不得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6.出户系犬绳、戴犬牌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须系犬绳、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能超过1.5米。
7.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要拴养、圈养、贴警示
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圈养,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8.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要装犬笼、戴嘴套
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须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9.不能遗弃饲养犬只
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弃养饲养犬只。
10.不占用公共区域
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11.住宅区养犬不能有这些违法行为
不得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12.不能放任犬吠
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3.公共场所犬粪须立即清除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须立即清除,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提醒
养犬人、管理人有第1项~第12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有第13项行为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