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赡养舅妈双方协议继承房产

舅妈去世房子为何无法过户?

版次:004    2023年11月06日

孙静(化名)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按照协议赡养舅妈冉婆婆后,原本应该在冉婆婆去世后由自己继承其房屋,后来却无法按协议继承。她甚至两次起诉到法院,但也因诉讼请求错误等原因撤回起诉。

今年4月,孙静带着各种材料走进璧山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到底是什么样原因导致孙静无法按照协议继承房屋?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办?

房屋无法按协议过户

1969年,孙静哥哥孙伟(化名)被舅妈冉婆婆抱养并抚养成人。2019年8月,因孙伟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年事已高的冉婆婆,冉婆婆、孙静、孙伟3人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达成了由孙静赡养冉婆婆,冉婆婆的拆迁安置房由孙静出钱购买并由孙静继承,孙伟自愿放弃冉婆婆房屋继承权的协议。

2021年3月,孙静按照协议出资30余万元认购了冉婆婆的回迁房。按照政策,回迁房的房产证户主名只能为原房主冉婆婆,双方约定等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等到要正式过户时,冉婆婆却一再推脱,“我知道她的顾虑,怕房子过户后我就不再尽心履行赡养义务了。”为让冉婆婆安心,想着又有协议在手,孙静没有再提此事,一如既往地照顾老人,直到2022年12月冉婆婆因病去世。

不久后,孙静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却因无“生效法律文书”被拒绝。孙静又两次以要求孙伟过户为由诉至法院,均因诉讼请求错误等原因撤回起诉。

“我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孙静无可奈何之际,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支持起诉职能,便来到璧山区检察院求助。

为何协议无法生效

原房产证持有人已去世,理应按照其生前签订的协议确定孙静为该房屋继承人,为何无法过户?

承办人刘维仔细审查了孙静提供的资料后发现,虽然协议约定了孙静和孙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居委会盖章,但冉婆婆已去世,这份协议若不经过司法诉讼,孙静无法仅凭协议办理房屋过户。2023年4月,该院受理了孙静的支持起诉申请。

在此之前,检察机关首先要核实被申请人孙伟与冉婆婆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冉婆婆除孙伟外还有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随即,刘维对冉婆婆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亲属等进行走访调查,证实孙伟是1969年左右抱养到冉婆婆家作为养子的事实。

孙伟是否是冉婆婆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呢?调查显示,冉婆婆父母早已去世,与配偶孙大爷结婚后无子女。孙大爷在2000年去世,由于搬迁其户籍证明的原始材料等丢失。但调查中,刘维获悉孙大爷曾在铜梁区某单位工作,最终在该单位历史档案中找到其多年前的参工信息登记表,这证实了孙大爷的身份信息,孙伟是冉婆婆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也得以确认。

终于成功办理过户

今年5月初,璧山区检察院在核定上述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拟决定支持孙静起诉孙伟,要求孙伟履行协议约定,确认房屋产权。5月26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到孙静家中,就其申请支持起诉案开展上门听证,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6月15日,孙静将孙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确认其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起诉只是手段,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关键。”刘维主动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多次与孙伟沟通,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孙伟愿意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6月25日,在璧山区检察院与法院协作下,孙伟通过视频方式完成远程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9月1日,孙静拿着民事调解书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过户。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璧山区法院检察官表示,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订立这类协议后,可以考虑选择进行公证或者诉讼确认,特别是协议涉及不动产的,能有效保障被继承人死亡后协议的履行。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