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买“恋爱保险” 结婚后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曾辩称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9995元

版次:006    2023年11月23日

2018年,四川小伙刘小明(化名)与女友热恋期间在某网络平台花费495元,投保安心财产保险推出的“恋爱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满三年,如果他与女朋友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将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婚礼祝贺金9995元。

数年过去,刘小明与女友修成正果,但这份恋爱保险却一直没有得到赔付。他将安心财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得支持。

投保“恋爱保险”未获赔付

刘小明是四川人,2017年考上重庆某高校后,与心仪的高中女同学确认了恋爱关系。2018年3月,为给女友一个惊喜,他花495元投保了安心财险公司的“恋爱保险”:保险生效后3年到10年内,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9995元赔付。

刘小明提供的恋爱保险(现金版)电子保险单显示,2018年3月,刘小明向安心财险投保“恋爱保险”(现金版),保险金额9995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6日至2031年3月6日。

2022年12月1日,刘小明与女友修成正果并领取了结婚证;12月5日,他联系了安心财产保险并提交了理赔资料。2023年1月10日显示审核通过,但是理赔金一直未发放,他在多次投诉后,赔付仍未顺利进行。无奈之下,刘小明将安心保险告上了北京延庆法院。

法庭上,安心财险公司辩称,恋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情感关系,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以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保险标的的范畴。恋爱关系不具有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利益,此种保险对于投保人以及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和办理登记结婚的时间作为限制,承保的是一种投机风险,有违国家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安心财险公司还提出,原保监会已经将该类产品进行下架、退出市场,因此刘小明起诉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公司同意退还495元保费。至于延期赔偿滞纳金,它不属于保险责任。“此信息已在官网进行披露,并不存在恶意不支付赔款的情形,我公司不认可该项费用。”安心财险还表示,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今年6月27日,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一审庭审中,安心财险公司的说法,刘小明表示质疑,为何明令禁止的无效保险能上市销售?“这种保险卖一份就赚495元,1万份就是495万,反正不用赔,都是纯利润,这不是涉嫌诈骗吗?”他介绍,自己在社交平台联系到的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有160多人。

刘小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该案于今年8月开庭审理。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案涉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保险合同在监管部门备案为财产保险,其保险条款亦明确约定保障内容为筹备婚礼的花费。步入婚姻殿堂固然可喜可贺,但是通常情况下筹备婚礼需要一定开销,可能给被保险人的财产带来一定程度的减损。故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并非“恋爱关系”而是因筹备婚礼而可能产生的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属于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法院还提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决定保险合同所保障事项必须具有不确定性。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最终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确定、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不确定、缔结婚姻关系的开销亦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恰恰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案涉保险合同只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一定时间范围内缔结婚姻关系予以保障,是确保该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的必然要求,恰恰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对特定时间段内缔结婚姻关系的开销进行承保,也并非对恋爱时间和缔结婚姻关系时间进行限制,遑论限制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

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处在恋爱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出于对双方感情的信任,以及学业、事业、生活等人生统筹规划的综合考量,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方式为未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可能产生的开销预置经济保障,该行为是当事人基于人生安排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规划,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并不影响公共秩序,亦不对善良风俗构成损害。

综上所述,刘小明与安心财险公司订立的恋爱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11月13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小明保险赔偿金9995元。

11月21日,刘小明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判决书,不过他表示目前并未收到安心财险给付的保险赔偿金。

据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