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08 2023年11月25日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代建超
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公布实施《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已实施一年有余,针对基层侦查人员普遍较有争议的问题,结合“两高”相关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
“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作了修改完善,将原解释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的野生动物”修改为“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的野生动物物种只能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才能入刑。
二、非法狩猎罪定罪的标准
首先是将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价值1万元以上)。其次是“解释”在沿用“两禁”标准的同时增加了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有助于侦查人员在综合考虑禁用的狩猎工具、方法的破坏性程度、狩猎对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影响等情节基础上,准确评判非法狩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三、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区分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同时违反“两禁”规定,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应当适用哪个罪名?“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主观目的认定
刑法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食用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解释”明确了以食用为目的综合认定规则,具体包括: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同时规定了“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的兜底条款。
五、人工繁育动物出罪的情节
“解释”针对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规定了“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两类情形: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具体包括:原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原农业部于2017年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2021年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第三批)》。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则主要参考原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已废止)。
六、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计算
办案实践中某些野生动物的交易价格与国家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计算的价值差别较大,因此“解释”在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计算上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次按照销赃数额认定、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参照有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解释”还明确了对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时的处理规则,这就赋予了办案部门在核算价值的过程中裁量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