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隔空劫杀案再审宣判

李金无罪!

此前他被羁押21年9个月10天

版次:005    2023年12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李金被宣告无罪。

李金无罪!昨天,李金抢劫杀人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宣判。

李金拿着判决书走出四川高院,笑容满面,大声告诉记者:“判了!我无罪!”李金告诉记者,从1995年9月27日莫名从大街上被抓走,到今天被判无罪,已过去28年3个月。

被羁押21年9个月10天,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得知结果,李金心情无法形容,无罪来得太迟了。下一步,他打算申请国家赔偿。

起因》

莫名卷入抢劫杀人案

李金所涉案件源于1994年10月云南元谋火车站某招待所的一起抢劫杀人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从548次列车上下来的旅客白鹤林、姚素华,探知二人住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208房,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导致白鹤林当即死亡,姚素华重伤。李金抢得姚素华手提包一个,与他人跑至后围墙处爬墙逃跑。凌晨5时50分,案外人发现姚素华、白鹤林被害后随即报案,公安人员到场后发现姚素华尚未死亡,但其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伤重死亡。

李金在收到这份终审裁定前,已经历了数次开庭审理,都是因为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抢劫杀人案。

1996年,李金、普某成和普某能因抢劫罪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

1997年2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金、普某成两人死刑,普某能死缓。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199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被告人李金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普某成和普某能均辩称未参与抢劫,普某成称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所致。

1999年4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两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无罪。宣判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出抗诉,李金本人也提出上诉。

在检察院抗诉和被告人李金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维持对李金的判决。此次审理,四川省高院认定,李金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击打、刺杀两名被害人,致两人死亡。此外,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申诉》

当事人称案发时不在场

在服刑期间,经过多次减刑后,李金于2017年7月刑满释放。此后,他持续奔走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而据此前媒体报道,李金于1988年曾因盗窃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狱中认识了普某成。1990年出狱后,两人就没了联系,但因为此案,两人都成了被告人。普某成称,当年他和弟弟普某能莫名其妙被警方带走,经过多次警方不合法讯问,他被逼无奈承认参与案件,随后被警方带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在庭审中,普某成推翻了自己的口供,表示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的结果,普某能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没有承认涉案。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决定,对普某成、普某能兄弟进行202398.53元的国家赔偿。

记者注意到,李金的刑事申诉状中写道,本案唯一直接证据是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虚假供述。此案案发时,李金本人并不在元谋,而是在云南盈江县务工,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李金回忆称,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节,自己在盈江县雇主方恩华家中过节,节后和方恩华以及其他几名工友到中缅边界一个叫红坡河的地方伐木、搬运木材。中秋节后在红坡河待了接近一个月后才回到盈江县,又留在盈江县方某家几天后,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

李金多次向提审的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反映,希望得到依法核实,但均遭到办案人员拒绝。普姓兄弟被认定无罪,二审中查明伙同的“他人”至今未到案。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此外,申诉状提到,该案审判程序也存在问题。

2019年11月,上游新闻以《喊冤者李金:命案发生时,我在700公里之外》为题率先报道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

29年后终获无罪判决

2023年4月25日,该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争议焦点为李金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以及认定李金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记者从参与庭审人士处获悉,虽然此案是四川省高院时隔21年后的再审,但控辩双方仍十分激烈地交锋。李金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李金否认了检方的指控,李金当年的老板方恩华还作为李金的不在场证人出庭作证。

而检方认为李金当年的供述一直稳定,没有证据证明李金遭受刑讯逼供,证人方某证言不真实,无法证明李金没有作案时间。当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

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上午9时20分,李金拿着判决书走出四川高院,笑容满面,大声告诉记者:“判了!我无罪!”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