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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002    2024年03月15日

庭审曝内幕,中介吃差价20万

去年11月,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纠纷。

卖家姚某向法庭证明,含有5500元/月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他本人提供,合同署名也不是他本人签字。

卖家姚某同时还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租赁户曹某签署的真实《门面租赁合同》,上述租赁合同显示,商铺租期与虚构合同相同,但租金是2000元/月。

至此,阴阳租赁合同现形,二者之一,必有一份是假。

庭审中,又暴出一个“雷”:卖方委托中介公司的出售房价是75万元,后实际收到案涉商铺出售价款为74.2万元。

这让耿女士震惊不已:在该起居间服务中,中介公司竟吃差价20万元。如果不是法院调查,她会一直蒙在鼓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铺是姚某、杨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委托出售的价格仅75万元,姚某、杨某在订立合同中不存在故意误导耿女士签订案涉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及欺诈的故意,遂驳回了耿女士追责卖方的诉讼请求。

买方以欺诈起诉中介公司

“这段时间,一想到中介公司一步步设套骗我、诱导我,吃差价到黑心地步,我就难受。”昨日,耿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第一次诉讼,厘清了不少事实,也让她掌握到了以前无法掌握到的一些证据。她目前以对方虚构高收益、诱导她买下高价房、恶意欺诈为由,已经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将吃的20万元差价“吐”出来,并赔偿她相应损失。

对此,案涉中介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该起交易中业主产权人与买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签署三方买卖合同的时候,都是直接面签,公司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问题。他表示,卖方、中介公司都无故意误导买方的行为。耿女士一直强调购买房屋是用于出租,理应对房屋附近的情况有所了解,理应有自己的判断,如果现在觉得买亏了,主要原因也只能是她自己对市场的认知不够。对接下来的诉讼,公司将积极应对。

市场监管:将对阴阳租赁合同进行调查

据了解,耿女士还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市场监管部门有何进展?记者昨日联系了承办该起投诉的渝北区市场监管局。

该局一名梁姓工作人员表示,对耿女士反映的房屋中介公司出具阴阳租赁合同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曾在第一时间前往公司注册地调查,但没有发现有人办公。工作人员将其作了“注册地异常”标注处理。当得知中介公司在南岸、渝北两地有办公地,现在又集中在渝北办公时,他表示将再次前往该公司,对耿女士反映的阴阳租赁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查明公司有故意发布阴阳租赁合同等诱导消费者,将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律师说法:房介机构“吃差价”涉嫌违法

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龙文说,二手房买卖中,中介机构通常作为媒介居间,具有专业知识、搭建缔约媒介,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对委托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而出自卖方独立意思表示的房屋售价属于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告的交易信息。中介机构“吃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与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的责任形式。

韩龙文说,二手房买卖由中介机构居间交易已成为市场常态。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规范经营,发挥好缔约媒介作用,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买卖双方在信息自决的基础上实现缔约自主。相反,如果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介入交易、抬高房价、赚取差价,既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相悖,不利于维护健康的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普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新重庆-重庆晨报记者 杨圣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