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不满14岁初中生将一名同学残忍杀害,案件引发强烈关注
版次:005 2024年03月18日
王子耀的学生卡
王子耀生前就读的肥乡区旧店中学
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3名不满14岁的初中生将一名同学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废弃蔬菜大棚内。3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
肥乡区昨晚发布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关注。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是:3名嫌疑人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他们的监护人又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公众拷问 3名嫌疑人会被追究刑责吗?
“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小小年纪,何其心狠手辣;犯罪后将遗体掩埋,毁尸灭迹,可见其心思缜密;警方已经调取3人与被害人在一起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警方询问,3人最初仍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媒体报道披露的案件细节,让人看到3名未成年人老到行为与幼小年龄的强烈反差。
事实上,在之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等多起极端个案中,公众已经多次看到这种反差。而每一次,希望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的呼声都会更加强烈。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犯罪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引发公众强烈不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不捕3.8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4万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可见一斑。
未成年人本是法律特殊保护对象,但一旦成为加害人,其未成年身份又为其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如何在保护和打击之间实现平衡,考验着立法和司法智慧。
梳理近年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极端个案发现,每一起极端个案的实施者,都不是在某一天突然成为“恶魔”的,而是有一个从好到坏再到更坏的过程。在这一蜕变过程中,家庭、学校等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疏忽和过失。
以本案为例,据报道,网传被害人长期遭受3名嫌疑人霸凌。如果霸凌能早日被发现和制止,最终的悲剧也就可以避免。但现实却是,直到案发,学校对霸凌事实还难以确定,“已派出调查组,正在核实中。”
15日,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对此事发表评论。对邯郸三少年的罪恶行为,值得追问的是:为何没有一个环节有过犹豫或停止?为何参与的三个人中没有一人出现不忍而劝阻停手?三个家庭是如何养了十多年却养出毫无一丁点儿人性的儿子?大家在震怒之余,不禁追问:养出如此毫无人性、肆意妄为的恶少家长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既然因为未成年的年龄规定他们不能担任全部的刑事责任,那么,具有监护责任能力的家长是否该分担刑转民的法津责任?
有网友拷问,整个事件中有没有帮凶?受害者生前有没有长期被霸凌?施暴者还有没有霸凌过别人?有网友说,全国霸凌者都在等待这件案子的宣判!这话听着细思极恐,不寒而栗,法律给予的安全感就是在这种情况才会被更加体现。
法律学者
如最高检核准追诉最高可判无期
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苏明月表示,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就要退回到行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
罗翔发声
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3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相关文章,谈及个人对此案的相关看法。
罗翔在文章中表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少博表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锐评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综合相关信息,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亲在社交媒体上自述,儿子是被3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机钱被转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同学(后被证明为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而直到其他两名同学松口,才说出受害人尸体被埋在了废弃蔬菜大棚内。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凌,课余时间还被多次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
这起案件与不久前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比较相似,在那起案件中,涉事男孩也是用十分残忍的手法杀害了女童,事后在面对家属询问时也是多次撒谎干扰搜寻工作。此后,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2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部门撤案处理。而邯郸这起案件中的3名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满了12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3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由本案出发,非常有必要再次开启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13岁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与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他人,但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却大相径庭。一个是进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属有可能讨回公道,一个是受害人父母需要用一辈子来接受撤案结果。
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就像用身高去决定儿童可以享受到何种乘车优惠一样,导致了受害人在讨回公道这件事上完全是看运气,家属只得祈祷行为人在犯罪时已经满足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河北邯郸的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
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据新华社、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