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 或成刑责年龄下调后追诉首案
版次:008 2024年03月22日
近日,“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和广泛讨论。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或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追诉首案。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于留守儿童?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什么办法预防和规制?有可能采用更重刑罚的方式去提高法律震慑效果吗?如何破解校园霸凌之困?对此,记者专访刑法和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专家,深入探讨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
留守儿童与未成年犯罪
据媒体披露,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皆为留守儿童。未成年犯罪与其留守儿童身份有何关联?留守儿童容易出现哪些心理问题?
曾长期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接受记者采访认为,现在有些家庭教育中,亲子之间的沟通不尽如人意。有的父母没有时间跟孩子相处,有的父母缺乏沟通的技巧,与孩子沟通简单粗暴。还有些父母在价值导向上注重成绩,放纵品行,也对孩子的一些合理需要缺乏关照。这些问题在留守儿童中间就变得更加严重。
皮艺军介绍,留守儿童性格上比较孤僻,容易以自我为中心,一意孤行、不计后果。当有人冒犯了他或者是他看不上谁的时候,往往会采用很极端的办法解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认为,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涉案3名初中生作案心思之缜密,犯罪手段之残忍,实施犯罪后反侦查意识之强,已经与他们的年龄形成了极大反差,也与他们留守儿童的身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彭新林解释,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和引导,缺失情感陪伴和教育,容易导致认知上与主流价值观的偏离以及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有些留守儿童心理比较脆弱、敏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有的小孩甚至有暴力倾向,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在彭新林看来,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如何去帮助减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可能是我们一代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如何惩罚未成年人犯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彭新林认为,就本案看,3名涉案未成年人已满12周岁,本案极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如何从法律上预防和规制?彭新林介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一般情况下,专门矫治教育的时限不超过3年。
如果3年还是没有教育好怎么办?彭新林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是基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行为人,取得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特殊处理措施。“保安处分”是针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只要人身危险性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就可以一直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保安处分”措施。
彭新林建议,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罚,可以考虑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双轨制,通过规定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来弥补、规制和改造那些屡教不改,特别是专门教育矫治无效的涉罪未成年人。
彭新林还提到,针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一些国家还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非,那么就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则对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彭新林说。
皮艺军则认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许有一定威慑和警示作用,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而且人身危险性高的未成年犯罪人,则要酌情从重处罚,绝不纵容。
应增设监护人不作为罪?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有一种声音是建议让其监护人也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设立“父母渎职罪”。
对此,彭新林表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同,对民事责任来说,比如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罪责自负,如果未成年人犯罪,只能由涉罪少年来承担刑事责任。
在彭新林看来,目前虽然没有看到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直接追究家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刑责的典型案例,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他解释,按照民法典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管教、训诫。此外,学校应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职责。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监护人或其他责任人员确实未尽职尽责,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可以考虑增设相关罪名,对相关人员或考虑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彭新林说。
霸凌受害者为何不敢告发?
有网友评论,被校园霸凌的孩子有一个特点,就是不敢把受霸凌的事告诉家长和老师。这种困局如何破解?
皮艺军表示,学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学校形成反对欺凌、霸凌,反对暴力的氛围,对校园欺凌、霸凌“零容忍”。
“所谓‘零容忍’就是在轻微的霸凌苗头出现之时,做到防微杜渐,如集体侮辱、辱骂、威胁造成受害人心理恐惧,就要求施害者公开承认错误,当面道歉,保证不再重犯。”皮艺军说,如果一旦出现校园霸凌,鼓励受害者或其他同学及时告发或者报警。
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霸凌的维权渠道,保护受害人不受到二次报复性伤害。“被霸凌的孩子之所以不敢向老师和家长求助,最重要的原因是担心被打击报复。要消除他们这些恐惧,加强对于校园霸凌检举者的保护。”
彭新林表示,由于霸凌受害人长期缺乏依靠和保护,很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他不知道如何对外界求助,对外界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他建议,可以充分发挥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功能和作用,针对校园霸凌等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引导。
彭新林指出,“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属于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这种案件发生不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这种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仅凭法律规制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更多的是需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包括社会治理、宣传教育、关爱帮扶等。 据红星新闻
锐评
校园霸凌出现高度危险苗头
央视网评:该动真格了
近日,央视网在《三名初中生涉嫌杀害同学,要讨论的地方很多》之后,又连续推出两篇《对校园霸凌动真格》的评论文章,呼吁全社会“正视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拷问”,“学校不能在校园霸凌案中当‘和事佬’”。
在连续数起有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背景下,校园霸凌这一社会问题再一次“爆燃”舆论场。
对施暴者的过度宽纵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成为一种颇具代表性的集体感受。年龄怎么能成为犯错、犯罪免罚的挡箭牌?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的是受伤的孩子还是那些作恶的“小魔鬼”?这样尖锐的质问一次次撞击人们的内心,社会情绪亦随之发生巨大起伏。“孩子,我宁可去监狱看你,也不要去坟头看你。”这样的极端言论,背后折射了公众对相关方应对校园霸凌行为不力的不满与愤懑。
兹事体大,形势严峻。相关各方特别是司法机关、学校,应该正视和严肃对待人们关于校园霸凌行为的现实拷问,积极回应社会的普遍期待。
近年来,校园霸凌行为已出现极度危险的苗头,值得有关各方高度警惕和重视。霸凌者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霸凌行为恶性程度越来越高。逼同学吃排泄物、强迫舔生殖器、当街猥亵甚至性侵幼童,到这次的两次挖坑蓄谋杀人,校园霸凌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神经,不断挑战社会的底线。
我们不能再以“个案”“偶发”这样轻描淡写的理由自我安慰了。面对当下社会对校园霸凌事件普遍而强烈的关注与诉求,该动真格了!没有教育的惩罚是偏激的,没有惩罚的教育则是无效的。
我们必须更多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去思考和行动,对霸凌者施以有力的惩处,特别有必要通过对标志性事件的案例剖析和正确处理形成示范和震慑效应。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有霹雳手段,该赔偿的赔偿,该入刑的入刑。
要遏制校园霸凌事件发生,除了法律上的震慑,学校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校园霸凌事件中,“校园”的角色是特殊的,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相对于事后的惩罚,事前的预防才是基础和根本。现实的痛点是,长期以来,过度的应试教育与薄弱的德育教育失衡,也无形之中为校园霸凌埋下了隐患。要改变这一现状,提升德育教育的力度和实效,学校当有更实的作为,不能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当出现校园霸凌行为时,学校的态度、反应、措施具有直接又鲜明的导向意义。是“正激励”还是“负反馈”,很多时候取决于校方这个“裁判者”的“执法价值”“执法方式”。
事实上,面对校园霸凌行为、事件乃至案件,很多学校循着强行“内部消化”思维是消化不了的。因为这无异于变相助长了霸凌者的无法无天的嚣张气焰和戾气,将来恐怕会酿成更大的事故。
因此,学校的管理者、教育者当有法的意识和“不护犊子”的胸襟与担当,这不仅是对孩子的当下与未来负责,也是对学校自身负责。
在涉及校园霸凌问题上,“校园”作为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条件展现更大的作为。在反校园霸凌中,学校这道关守住了,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基础,往往能事半功倍,最终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成长空间。 据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