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02 2024年03月28日
昨天,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
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助产
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等信息。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助产机构要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全面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规范填写核查表,并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管理,降低产房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落实孕产妇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孕产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关键环节的身份核查。
保障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
严禁向产科下达创收指标
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助产机构要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合理设置门诊候诊区域,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等。
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一是严守服务底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二是规范调整程序,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三是保障服务衔接,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各级公立医院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