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家属委托律师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乐乐茶已经致歉,译林出版社尚未回应
版次:006 2024年04月30日
乐乐茶门店带有“老烟腔”的宣传海报
近段时间,“乐乐茶使用鲁迅形象宣传新品”一事引发争议,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刻停止不正当使用并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
29日下午,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委托的律师朱妙春回应记者称,他们发出律师函后,乐乐茶相关人员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下架了宣传文章,目前双方正在商量如何妥善处理此事。不过,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还没有出面解决此事。
两公司联名奶茶致敬鲁迅?
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了“烟腔乌龙”联名奶茶,致敬文学大师鲁迅。除了杯身印有鲁迅手捧奶茶的肖像外,“烟腔乌龙”还配套推出印有鲁迅肖像的小册子、亚克力立牌、纸袋等,产品的宣传标语是“老烟腔,新青年”。
乐乐茶为新式茶饮品牌,2016年12月首家门店在上海五角场开业;译林出版社成立于1988年,位于南京市,是国内的一家品牌出版社。
记者注意到,该联名活动从4月23日开始,一直持续到4月28日结束,而4月23日这天是世界读书日。
联名活动在上海有多家线下主题活动店。位于徐汇的一家线下主题活动店,门口布置了大量活动宣传品,鲁迅先生的人物形象在多处宣传品当中出现,远远看去,都是大先生的形象。在店内,宣传物料以橘黄色呈现,并配套了立牌、联名杯、纸袋和主题手册等周边产品,店内的操作台也贴上了活动内容,上面有鲁迅先生的形象以及“老烟腔 新青年”的字样。
鲁迅家属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乐乐茶使用鲁迅形象宣传新品”一事引发争议,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刻停止不正当使用并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
鲁迅长孙、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周令飞先生称,已委托律师朱妙春向乐乐茶及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译林)发出律师函。
律师函显示:鲁迅家属作为鲁迅近亲属,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鲁迅文化基金会经鲁迅家属授权,享有处理鲁迅先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事宜的权利。两者均有维护鲁迅先生身后人格利益的权利。
鲁迅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璀璨瑰宝,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鲁迅肖像,其商业盈利目的及性质明确,并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据此,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要求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连续10日在相应国家级媒体及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最后,乐乐茶与江苏译林应在收到本函后即与本律师联系相应赔偿事宜。
乐乐茶发布声明表达歉意
29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乐乐茶在上海的一家门店,工作人员表示,“烟腔乌龙”的饮品还在销售,但已经换成没有鲁迅先生肖像的杯子,“那个杯子暂时不会上了,用完即止。”另外,门店的相关宣传图也已撤下,“全国好像都撤掉了。”
乐乐茶的客服人员介绍,这是一次联名活动,印有鲁迅先生肖像的杯子等周边都已经售罄,“暂时没有接到再上的通知。”
记者联系鲁迅文化基金会上海办事处,接线人员表示,相关事宜已交由律师去处理。而参与联名的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29日晚6时许,乐乐茶发布声明表达歉意,表示愿意做出补救措施,已通知全国门店撤掉相关包材和周边,26日下午已全面整改完毕。
律师朱妙春回应称,23日“乐乐茶LELECHA”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后,鲁迅文化基金会的相关人员便与他取得联系,并要求发律师函。24日,他们向乐乐茶和译林出版社发出律师函后,乐乐茶相关工作人员于25日与律师取得联系,表示这一做法确实欠妥,很快下架了相关产品。“乐乐茶的态度还是不错的,目前不会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还在协商怎么妥善解决这件事。但是译林出版社还没有出面。”朱妙春表示。
各界反应
用“老烟腔”消费大先生不尊敬
沪语小说《弄堂》作者胡宝谈:老烟枪,上海话也叫“老枪”。枪是吸鸦片烟的工具,形似枪。香烟(纸烟)流行之后,老枪代指烟瘾大的人。这个词在上海日常生活里有时具有一点贬义,毕竟“老枪”对于不吃香烟的人来讲,肯定是觉着讨厌的。
沪语专家、上海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丁迪蒙:这个“老烟枪”用了别字“腔”之后,有点调侃,开个玩笑可以,但放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又涉及名人,不适宜。
资深媒体人、《新民周刊》主笔姜浩峰:鲁迅先生当年抽烟是有其时代背景的。就今人而言,抽烟并不是一种好习惯。在纪录片或影视剧当中,为了反映大先生当年的活动,出现了一些鲁迅先生抽烟的镜头,我相信这是观众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就联名活动来说,既不是拍电视剧,又不是搞文学创作,只是为了营销,我觉得极为不妥。
资深评论人何振华:世界读书日期间,出版社与奶茶品牌联袂搞活动,打出这样的广告词,标之曰“致敬鲁迅文学”,至少,我觉得很刺目,甚至很扎心,这哪里是在致敬鲁迅?分明就是在消费大先生。
上海广告界创意人陶为民:很遗憾,无论是年轻的消费群体,还是对鲁迅先生和“新青年”有起码认知的人士,相信没有多少人会去尝试这个用“老烟腔”来致敬文化先驱的产品。
律师说法
严重侵害鲁迅权益 涉嫌违反广告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作品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鲁迅先生逝世于1936年,已经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现流入公共领域,这意味着不再需要授权便可以使用。译林出版社曾出版过《鲁迅杂文选集》,拥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与乐乐茶进行联动营销,但应注意尺度。因为《民法典》也规定了死者的人格权益同样受到保护,对于鲁迅形象的IP开发不应存在丑化、贬损、争议的情况,否则会被视为不合理的使用。
鲁迅家属作为鲁迅近亲属,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其肖像、姓名等仍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若受侵害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救济。出版社以及乐乐茶未经许可,擅自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鲁迅这一知名度较高的人物,关联其产品的行为,使社会公众混淆,已严重侵害了鲁迅先生的权益,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民事权益,出版社以及乐乐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付建律师认为,用“老烟腔”可能违反广告法。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乐乐茶属于饮料产品,受众未成年较多,使用“老烟腔”很可能会误导未成年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老烟腔”这个词含有一定的贬义,并容易让人与鲁迅联想到一起,放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并不妥当。根据《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商家使用“老烟腔”这一词语,是对鲁迅先生的不尊重,也不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锐评
鲁迅“代言”奶茶,是致敬还是侵权?
年轻人爱喝的奶茶与年轻人爱看的鲁迅联名,本应该是一个好点子,如果能够让更多人由此与先生的作品相遇,更好地理解和发扬“鲁迅精神”,让新时代的年轻人与鲁迅先生的共鸣更加强烈,那么即便是广告营销,也算是有了一定的文学和社会意义。但是,很显然,相关品牌和出版社,连鲁迅家属的授权都没有,就能大肆拿鲁迅先生做商业宣传。这哪里是致敬,分明是侵权!
这一联名最初引发争议,是因为其宣传口号。鲁迅先生振聋发聩的名言警句何其之多,随便摘抄几句,或是理解提炼,都能做出令人印象深刻的宣传语,怎么会想出“老烟腔,新青年”这样奇怪的口号?
而且,把“老烟腔”和“新青年”并列在一起,也是相当荒唐和轻浮。新青年喜欢鲁迅,学习鲁迅,是因其文章犀利,思想深刻,立意高远,洞幽烛微,绝不仅是因为他抽烟的样子很酷,更不是学他烟不离手。品牌想沾鲁迅先生的光博取关注,首先要学会“尊重”二字,尊重法律、尊重文学、尊重鲁迅先生及其家属。否则急功近利、随意侵权,不可能强势“出圈”,只会名声扫地。
近年来,网红茶饮热衷于搞“联名”。但联名毕竟是商业活动,要有分寸尺度,不能任性胡来,否则很容易翻车。乐乐茶此次拿鲁迅“玩梗”翻车,显然就是吃了“没文化”的亏。
这也提醒热衷于搞联名、搞个性营销的商家们,多读书,多学法,知分寸,有边界,不能“一心向钱”,否则就会“只看见自己的影子,却看不见自己的脚”,难免一脚踏空,摔个四仰八叉。
综合新闻晨报、极目新闻、法治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