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粗心

拍照撞倒八旬老人 被判赔偿12.5万

版次:005    2024年06月04日

倒在地上的李某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拍照打卡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今年81岁的李某居住在南岸区,去年3月4日14时许,李某与妻子在南岸区弹子石轮渡码头附近的滨江步道散步。

此时,来重庆旅游的外地男子杨某正在给女友拍照“打卡”。当他后退准备再次取景拍摄时,后背撞上了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在地。

随后,杨某拨打120将李某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需手术治疗,共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8万余元。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李某本次受伤属九级伤残。

因未能与杨某就后续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某将杨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4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摔倒受伤虽为意外事件,但李某作为主要行动方在可预见范围内,未预留安全行路距离,杨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系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李某在向前行走至杨某身后时,杨某未注意观察,突然向后倒退才导致李某摔倒受伤,李某不存在过错,杨某应当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南岸区人民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新重庆-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南岸区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