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04 2024年07月08日
7月8日是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近日,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成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通过视频连线,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川渝自贸区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和《保险调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的案件引起了大家关注。
2017年11月,梁某以其所有的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账号后从事网约顺风车。2021年7月,梁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该车辆在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21年12月21日,梁某驾驶该车辆与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案涉车辆上三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梁某以其私家车在平台接单共计121次,合计结算金额6334.19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6日,梁某每天接单次数1至7次不等,接单时间分布在白天全天至晚上10时,每天均有次数不等的取消接单记录,始发地与目的地亦较为分散。事发时,梁某正在从事网约顺风车,车上的四位乘客均是以拼单方式搭乘梁某的车辆,搭乘路线、起点终点均不相同。
某财险渝北支公司作为汪某车辆的承保公司,因理赔了汪某就本次事故而支付的修车费30485元,在汪某向其转让车辆请求赔偿权利后,某财险渝北支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梁某及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发生事故时间为晚上9时,其未对自身出行目的和出行线路作出合理解释。事发时,梁某搭乘4名乘客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距离。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6日梁某的接单记录看,梁某每日接单次数较多,接单时间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私家车的范围。梁某的搭乘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且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但梁某并未就其上述行为通知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过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某财险重庆分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某财险渝北支公司要求梁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法院充分结合被保险车辆的出行频率、接单数量、行驶路线等因素,综合判断车辆已超出网约顺风车活动范围,且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进而依法认定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
网约顺风车在倡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引领共享经济理念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约顺风车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具有营运性质,一般情况下,事故风险不会增加。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违背常理、不符合客观逻辑等情形时,则应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的行为改变了私家车非营运性质,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投保人未就上述行为通知保险公司,因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新闻延伸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有哪些
1.保险合同条款不符: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达成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赔偿。
2.驾驶人的行为违法或者违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驾驶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一般会拒绝赔偿。
3.保险责任不明确:在事故发生后,如果无法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可能拒绝赔偿。
4.未及时报案: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可能拒绝赔偿。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