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未成年人结伴游泳,一人溺亡

同行小伙伴要承担责任吗?

版次:005    2024年07月11日

每到暑假,关于未成年人溺亡的事件总是让人唏嘘不已。几个小伙伴在无成年人监护下结伴野外游泳,有人不慎溺亡,谁该承担责任?前不久,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判决同行游泳王某的监护人、邓某某的监护人按5%的比例共同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

2022年6月10日(周五)13时左右,因当天学校放假下午不上学,王某(八岁半)在午饭后相约彭某某(死者、八岁半)、邓某某(九岁)外出玩耍,三人结伴来到远离集镇的一处水潭后,彭某某下到深水区游泳随即陷入水中挣扎。邓某某就近用树枝进行救援未果,彭某某沉入水中。

王某和邓某某慌忙回家后,未将彭某某溺水情况告诉父母。16时许,彭某某母亲四处寻找彭某某未果,询问王某和邓某某,两人亦未如实告知彭某某溺水的事实。

当天21时,彭某某母亲报警,派出所民警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上门询问,邓某某才讲出实情,并带人前往彭某某溺水的水潭。

22时,彭某某被打捞出来,此时已无生命体征。彭某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王某、邓某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几人共同赔偿因彭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打捞尸体费用和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及场地租金等损失共计80余万元。

云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与能力。因此,彭某某对于其擅自下水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在明知无成年人陪同且不擅长游泳的情况下仍擅自下野外水潭游泳玩耍,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彭某某的父母即本案原告二人作为彭某某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到对彭某某教育、监督、保护义务,对原告负有监护过失责任。

王某和邓某某年龄与彭某某相当,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无安全保障义务。彭某某溺水后,邓某某尝试用树枝救援无果,其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相应的救助义务,但二人在发现险情后未及时呼救且告诉父母,选择隐瞒事实,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3523元,被告邓某某、王某酌定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分别为46176.15元。鉴于被告邓某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依据侵权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溺水是中小学生意外事故的“头号杀手”。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能力,但由于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情况时自保尚有不足,相约同行的玩伴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若因错误的救助方式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但本案中,邓某某、王某对于彭某某溺水事实的隐瞒,违背了“诚实”这一中国传统美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向社会传递安全教育的信息以及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先预防是最好的施救方式,为此,家长在平时生活中,一定要承担起教育和监管孩子的责任,多向孩子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孩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孩子们的避险自救能力,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据新重庆-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