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注销 劳动者只能吃“哑巴亏”吗?

版次:005    2024年07月18日

劳动者被无故辞退,经营者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又因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眼下,劳动者是吃下“哑巴亏”还是依法起诉维权?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9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

李刚和小锦合伙经营某养殖中心,该养殖中心是个体工商户,王强经小锦介绍到养殖中心从事养殖员工作,约定工资6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李刚与小锦因养殖中心合伙经营发生纠纷,由于王强是小锦介绍而来,便被李刚无故辞退。被辞退后,王强就经济赔偿事宜未能与李刚达成一致。随后,李刚还注销了该养殖中心,王强便申请劳动仲裁。因养殖中心已注销,仲裁申请被驳回。王强不服仲裁决定,向黔江法院提起诉讼。

黔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养殖中心已注销,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登记经营者李刚以及实际合伙经营者小锦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但养殖中心应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主体。养殖中心与王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但养殖中心系依法行政登记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王强属于合法劳动者,二者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同时,王强按照李刚和小锦的安排开展工作,养殖中心与王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王强所从事的系养殖中心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养殖中心业务的组成部分。为此,王强与养殖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以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未达到节约用人成本的目的,发生劳动争议后注销营业执照亦不能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虽然养殖中心已注销,但作为实际经营者的李刚和小锦应当共同承担对王强的赔偿责任。故黔江法院判决李刚、小锦共同向王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9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