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06 2024年07月22日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股东登记案件,判决确认被冒名者不具有股东等资格,要求被告公司为被冒名者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登记。
前不久,重庆小伙小张到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事宜,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注册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我压根儿就没开过公司,也不认识公司的其他股东。”小张查询发现,公司是用他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注册的。
经过回忆,小张想起自己在读大学时曾遗失过身份证,便猜想可能是此事带来的麻烦。
小张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并查询了自己名下公司的工商资料。小张发现,公司成立的时间,正好在他身份证丢失之后,而且登记注册公司所使用的身份证就是他读书时丢失的那一张。公司工商资料上的所有签名,也不是他的笔迹。
于是,小张把公司起诉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要求该公司为自己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被登记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原告从未对被告公司有出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事实。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中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所为,均系他人伪造,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原告系被冒名办理公司登记。
在此背景下,原告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原告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办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依照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确认条件,确认原告自始不是被告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为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登记。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新重庆-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郑兴隆 实习生 王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