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女同事拧杯盖拇指被割伤 男子下班后加班前外出吃饭猝死
版次:006 2024年08月02日
近日,两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例引发职场人的关注:一个是男子上班期间帮同事拧杯盖拇指被割伤,最后被认定为工伤;一个是男子加班前与同事一起外出吃饭猝死,结果未被认定为工伤。究竟哪种情形算是工伤?这8个案例,考考职场中的你。
A帮女同事拧杯盖拇指被割伤
据上海市总工会7月29日消息,W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H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W先生帮助。
W先生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伤,当场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之后,W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公司认为,W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区政府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法规条文: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B男子加班前外出吃饭猝死
7月30日,曾供职于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追觅科技”)的冯晓东的妻子反映,今年4月17日晚,32岁的冯晓东在公司上班时外出吃饭,原计划就餐结束后回公司继续加班,不料突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后身亡。
冯太太称,她事后查阅丈夫聊天记录发现,其丈夫在追觅科技任职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动辄工作至次日凌晨,她认为丈夫的猝死属于工伤。
7月18日,苏州市人社部门告知冯太太,其丈夫工伤认定被驳回。冯太太认为,工伤认定被驳回,与追觅科技不提供冯晓东的考勤资料、监控视频、薪资明细等有关。冯太太称,其一直尝试向公司方索要相关资料,但追觅科技在7月25日答复表示,这些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无法提供给私人。
在7月28日双方的最后沟通中,追觅科技专门对接此事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愿意提供10万元的人文关怀费用,如家属不同意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冯太太向记者表示:“关于工伤认定被驳回一事,我们也将申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加班前外出就餐是否为工作延伸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桢培指出,我国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遭受意外等伤害,自身的疾病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据家属陈述,该员工是在下班后、加班前的外出用餐过程中,发生心脏骤停猝死。首先,如果家属能够证实该员工下班和后续加班的连续性和必然性,其间必要的用餐时间可以视作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次,工作岗位是一个抽象概念,实践中对于一些辅助性领域的事项也往往会予以认定,如在单位内部食堂吃饭、为公司利益宴请客户,认定工伤的不在少数。
魏桢培还指出,实践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者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结合实际情况,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处于明显弱势或客观无法举证的情形时,也可以适当分配责任给用人单位,要求单位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而实现案件的公平处理。
延伸
再试试,以下8种情形哪些算工伤?
1午休外出就餐返回途中被撞
尹某中午下班外出就餐,返回单位上班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无责任。最后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中,事故发生在尹某上午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外出就餐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属于为日常生活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此外,在判断交通事故时还需要界定是否本人负非主要责任。
2在单位上厕所时摔伤
胡某工作时间在公司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导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喝水等,是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胡某受伤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
冯某是高中教师,其任教的班级测验结束后,当晚冯某带试卷回家中批改。次日早上7点在家中被同事发现身体异常,求助120急救车到场抢救,最终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连夜批改学生试卷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占用个人时间加班从事教学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4超退休年龄务工下班时猝死
62岁的黎某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某保洁公司。两年后,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经司法鉴定为猝死。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黎某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5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受伤
朱某参加单位组织前往某景区游览时不慎摔伤致右脚骨折。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朱某按照公司安排到景区游览,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因此,参观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其在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团建活动以提高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日渐成为潮流和惯例。这类活动由公司统一安排,因此参加这类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6私下替班时滑倒受伤
张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让刘某替自己值班。刘某在替班过程中搬运产品时不慎滑倒造成骨折,单位以未经过单位同意私自替班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刘某受伤时尽管不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但仍然是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其受伤也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同时,虽然刘某是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替班,但作为单位的职工,他替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单位利益,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
7醉酒工作时被砸伤
张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被上方掉落的砖块砸伤头部,造成颅骨骨折。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文义上看,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区别。社会保险法规定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情形才不得认定为工伤,即要审查醉酒与伤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只要存在醉酒即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法理,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社会保险法作为法律,其位阶要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在醉酒情形下认定工伤时,要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即只因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张某受伤是因工作时被上方掉落的砖块砸伤,其受伤与醉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8保洁员搬玻璃卖钱被割伤
李某是保洁员,一日,他完成上午保洁工作,将垃圾清运车放回车位后,欲从车上将捡拾回来的大件玻璃搬运下来归集后拿去售卖,在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突然碎裂的玻璃割伤左手手臂,其后经简单包扎送医治疗。
2023年8月,李某向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经调查询问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平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欲将捡拾的玻璃搬运下车归集拿去售卖的行为,不属于本岗工作,于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综合澎湃新闻、红星新闻、中工网、济南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