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彰显强化人权保护 维护社会和谐安全

版次:007    2024年09月27日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实施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发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了《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也是制裁违法、救济权益、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作出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强化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的立法宗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及时清理修订了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在内的多部侵权类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制定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规定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

(上接06版)

6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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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但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下车后自己的车溜车把自己撞了,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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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撞了自己”说起来似乎不太可能,不过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驾驶员中途未停稳车辆就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车辆驾驶人或者其家属往往会因为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赔不赔,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统一裁判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据介绍,这样规定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检查好车辆,保障车辆合法停放、安全停放。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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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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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众安全,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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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 明确物业和可能侵权人的责任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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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