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养老院子女十余年未探望 86岁老母亲告上法院求关怀

版次:006    2024年10月29日

八旬老人独自住在养老院,十余年来儿女也没去探望。于是,老人将自己的子女告上了法院。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86岁的钱婆婆与第一任丈夫陈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85年9月,陈某离世。当时,孩子们都已成年。后来,钱婆婆开启了自己的第二段婚姻生活,并去了成都居住。在第二任丈夫去世后,2012年她回到重庆。因两个子女当时均已成家,农村老家的房屋也垮塌,想着自己手中也有部分存款,她选择了到养老院生活。

一晃十多年过去,钱婆婆的两个子女一次都未曾来探望她。钱婆婆手中的存款也已用完,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她打电话联系两个子女,两个子女均表示不愿赡养。于是,钱婆婆将两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婆婆在两个子女都成年后改嫁至成都,在后一任丈夫的房子居住,且后任丈夫也有成年子女。后一任丈夫去世后,家人将房子变卖,钱婆婆分得5万余元,也正是用这笔钱支付了养老院费用,且钱婆婆农村房屋已垮塌,目前处于没有住房状态。法院审理认为,钱婆婆生育两个子女并将其抚养成年,现已八十多岁高龄,存在诸多老年性疾病,生活起居自理能力差。在女儿外出打工,儿子又拒绝将她接去同住情况下,钱婆婆在养老院生活是最优的选择。为此,根据钱婆婆生活需要,酌定她的儿女每月承担1000元赡养费。另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帮扶,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等多方面义务,法院支持钱婆婆诉求,让她的儿女每人每月探望钱婆婆一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因素所影响。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小单位,应时刻保持沟通、理解和包容,让家庭的温情常伴老人的晚年生活。新重庆-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