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释疑为何二审大反转
版次:003 2024年12月17日
因为老板的一句“滚”,员工半个月未去上班。在以旷工为由解雇该员工后,员工将单位起诉至法院,最终获赔15.98万元。
事件
老板让他“滚”
旷工半月被解雇
他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
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5月,因工作会议期间与老板产生争执,被老板要求“滚”,此后半个月,彭某未到公司上班;6月9日,单位通知彭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表示,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他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
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
员工证据不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当时老板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他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系让其滚出公司。
因此,在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10条的规定,认定彭某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
彭某不服,继续上诉。
老板及公司指令不明
不能单纯认为员工旷工
公司系违法解除
经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这种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最终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撤销民事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网友评论
老板该为自己的情绪买单
噔噔噔噔:所谓领导只是统筹资源里汇报线较高一方,不是什么官属性赋予的额外内涵,大家都是同事,你在法人组织框架里不尊重人地发表如此言论,是有法律效力的。
吃瓜小能手在此:作为老板就有资格说侮辱性的话吗?都要为自己负责。
据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