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失能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后去世
版次:006 2024年12月24日
重度失能老人张某在养老院摔倒后去世,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某养老服务公司因未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对该老人在机构内摔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张某(入住老人)、郝某(张某家属,付款义务人)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因张某为重度失能老人,合同约定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护理等级收费标准和具体项目。
2022年6月25日,张某在该养老服务公司208号房间内摔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张某躺在轮椅上睡觉,轮椅未系安全带,看护人员在离张某1.5米左右的椅子上坐着看手机。8时14分,张某身体前倾从轮椅上栽倒在地,头部接触地面流血。看护人员遂将其扶起,其他工作人员赶到,将张某移至床上躺下并为其清理了伤口。当日,养老服务公司通知张某的亲属并拨打了120。救护车将张某送至医院就诊,张某被诊断为外伤、左侧鼻骨骨折、眼睑挫伤、额部皮肤裂伤。此后,张某多次到医院就诊治疗,2022年8月入院记录主诉为“不能经口进食1月”,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等。2023年8月,张某在住院期间因呼吸衰竭去世。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服务公司赔偿医疗费、救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张某家属称,养老服务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因违约导致张某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服务公司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护理等级为六级而非专人看护,并不要求二十四小时陪同;关于张某在轮椅上睡觉没系安全带问题,养老服务公司称对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不能一直使用束缚带。
北京二中院二审: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确认,张某系在《养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张某年逾九十且属于重度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公司在确保其人身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义务。因看护人员不专心,未采取系安全带或将轮椅推到安全位置等必要的防止老人睡着后摔倒的措施,养老服务公司应对张某摔倒受伤产生的相应医疗费、救护车费等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张某家属提供的相应具有关联性的票据进行核算和认定。二审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提供有相关从业资格的陪护人员,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保障老人安全。同时,老人和家属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应注重实地考察,明确约定看护义务和违约责任。
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