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准备起诉行李箱主人 律师称,若属实铁路方面也应担责
版次:006 2025年02月20日
治疗中的张女士
近日,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7个月的孩子早产离世。
2月19日,张女士最新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已找到行李箱的主人,准备起诉。”
事件
回放
孕妇被行李箱砸中 胎儿早产离世
据网传信息,1月22日,张女士乘坐D3702次列车,在南宁东至南宁站区间,被行李架上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她随后在南宁站下车,步行出站打车前往南宁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做了胎心监护和B超,发现胎盘早剥、胎盘血窦,有先兆早产的风险。
张女士表示,因情况危急,1月23日上午她进行了剖宫产手术,11时13分宝宝出生,“因为是超早产宝宝,一出生就被送进了新生儿科。从出生开始,宝宝一直处于被救治状态。直到25日上午9时,宝宝永远地离开了我。”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入院后张女士做了剖宫产手术,然而不幸的是,后来孩子未能保住。工作人员还提到,张女士已经出院。是否因被行李箱砸中才做的剖宫产手术?工作人员未作回应。
南宁市妇联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收到了当事人朋友的求助,已向其解释了法律层面的问题。目前,具体情况他们还在了解中,若情况属实,会关注、跟进的。另外铁路公安也已介入调查处理。
19日下午,一位自称是张女士亲属的女子王露(化名)告诉记者,张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属实,其被行李架上掉落的行李砸中,目前还在休养中,“她现在也很不舒服,还在等铁路方的电话,看他们的态度。”王露表示,张女士的家人已向律师咨询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官方
回应
行李箱主人
违规放置行李
19日下午,@广州客运段发布情况说明称,近日,我段注意到网上反映“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信息。经核实,具体情况为:
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这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
后续,我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律师解读
若属实铁路方应赔偿
行李箱突然掉落伤人,责任如何划分,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记者就此咨询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张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并且有证据证明,那么,列车所属铁路局或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D3702次列车所属的铁路局或公司作为承运人,与乘客张女士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承运人就应当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若最终调查结果显示,张女士的孩子早产离世与被行李箱砸中有因果关系,那就意味着承运人未尽到严格的安全运输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也认为,张女士作为旅客,与铁路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铁路公司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张女士在乘车过程中受伤,且受伤非因旅客自己原因造成,她可以找铁路公司索要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若行李箱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铁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找其追偿。此外,张女士也可以向行李箱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找铁路公司索赔,还是依据侵权关系找行李箱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索赔,旅客具有选择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乘客所述情况属实,且乘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没有不当行为,铁路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他人行李箱摆放位置有风险,铁路局服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并重新摆放至安全位置。并且乘客受伤后,铁路局应及时安排紧急医疗救助措施。在本案中,铁路局可能也存在医疗救助疏忽,“据目前情况,此案中,铁路局可能要向该乘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
新闻多一点
行李摆放注意事项
●行李架、大件行李存放处的物品须摆放平稳、牢固、整齐。
●大件行李放在大件行李存放处,不占用席位、不堵塞通道;如果大件行李存放处已放满,可将行李放置在车厢末端座椅靠背后面的空隙处。
●锐器、易碎品、杆状物品及重物等,放在席位下面或大件行李存放处。
●衣帽钩限挂衣帽、服饰等轻质物品。
●小桌板承重能力有限,使用时不要超过承重范围,放置在小桌板上的水杯一定要盖好杯盖,防止洒水、烫伤。
综合极目新闻、潇湘晨报、@广州客运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