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04 2025年04月22日
租赁到“甲醛房”,承租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甲醛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去年3月,屈某与陈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屈某向陈某承租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的房屋一套,租期为一年。签订合同后,屈某按时支付了押金、租金、中介费和物业费,并添置了家具。然而,搬进租赁屋后,次月屈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支气管炎。为了寻找自己一直咳嗽的原因,去年6月,屈某委托检测公司对租赁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房屋内各房间的甲醛均超标。对此,屈某要求陈某通风5个月并免租金,在协商无果后,屈某将承租房屋返还给陈某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租金、押金及支付检测费、中介费、物业费。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存在可能侵害屈某健康权的重大缺陷,致使屈某无法实现租房目的,屈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退还租金、押金及赔偿屈某为此支出的费用。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陈某退还屈某租金4500元、押金1500元,并向屈某支付检测费、中介费等共计18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因被告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存在侵害原告健康权的隐患,不具有适租性,导致原告承租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新重庆-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