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看电影链接随手转?小心!你可能已经侵权了

版次:012    2026年05月14日

公众号设置“免费看电影”链接、推文随手配张网图、超市进货不知情售出侵权玩具、烧烤店用“至尊宝”形象装修揽客——这些日常操作,近期被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集中曝光的典型案例一一“点名”。这些案例为公众敲响警钟:许多看似平常的操作,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1 公众号提供电影链接免费看

“免费看电影”板块在不少公众号里很常见,用户点击就能跳转外部网站观影,很多运营者觉得这只是引流手段,殊不知已涉嫌侵权。重庆某公众号运营方B就因这种操作被告上法庭。

该公众号专门设置“免费看电影”板块,用户点击后可直接跳转至未依法备案的C网站,免费观看《羞羞的铁拳》等多部院线及非院线影片。享有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A公司发现后,将B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B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存储影片,但明知C网站未备案仍主动设置跳转功能,属于“应知侵权”情形,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判决B断开侵权链接并赔偿相应损失。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不是万能免责牌。”承办法官提醒,主动链接明显侵权的平台,即便未直接存储内容,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运营者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2

公众号文章“引用”图片侵权

公众号小编写稿时,随手从网上找几张插画配图并标注来源,这是很多人习以为常的操作,却可能踩中版权雷区。重庆一家公司就因这种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原告A创作的16幅插画公开发表后,被告B公司为丰富公众号文章内容,未经许可完整使用了这些插画并标明出处。A认为该行为侵犯著作权,遂提起诉讼。B公司辩称,使用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合理使用情形,且图片精度低,未替代原作品。

法院审理发现,涉案文章附带商业推广信息,使用行为已超出“介绍、评论”的合理范畴,侵权抗辩不成立。最终判决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标注来源不等于获得授权。”法官提醒,“合理使用”有严格法律边界,未经许可的商用或大规模使用均属侵权。小编配图前务必与权利人沟通并取得许可,权利人信息不明的内容切勿使用。

案例3

超市售卖侵权玩具踩坑

线下小微商户常以为“不知情进货”就能免责,可重庆一家超市的经历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并不可靠。该超市因销售印有“猪猪侠”图案的玩具,被著作权人起诉并判赔偿。

原告A公司是“猪猪侠二号POSE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B超市销售的“变身战队猪猪侠”玩具上,印制有与自己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遂起诉至法院。B超市辩称,自己处于流通环节,不了解产品是否侵权,且涉案产品从合法渠道进货,有相应销售单。

法院审理认为,B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权玩具,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尽管B主张产品来自合法渠道,但其举证材料无法证明涉案玩具具有合法来源,最终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强调,销售者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合法来源抗辩”需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付款记录,且来源方需具备合法资质。经营者进货时务必核验商品的版权授权情况,避免踩坑。

案例4

烧烤店用“至尊宝”形象装修侵权

餐饮门店用热门IP形象装修引流,看似能吸引顾客,实则可能触犯法律。重庆一家烧烤店就因在外墙装饰中使用类似“至尊宝”的形象,被判赔偿2.8万元。

原告A发现,该烧烤店的外墙装潢及美团店铺信息中使用的图像,与自己的《无脸群像系列》作品完全一致,遂以侵犯作品复制权为由起诉。烧烤店老板辩称,涉案形象来源于影视作品人物,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绘制的人物形象无具体五官特征,整体身材修长飘逸,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区别显著,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将其用于店面装潢引流,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

“哪怕是改编的形象,只要具有独创性,就不能随意商用。”法官提醒,餐饮、零售等行业在门店装修、宣传物料中使用他人作品时,需提前核实版权状态,避免因“无心之失”陷入诉讼。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