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狗没咬人” 也要赔10万元

犬主人未系牵引绳,致人摔成十级伤残

版次:007    2026年06月10日

“我的狗没咬人,她自己摔倒受伤,凭什么要我赔偿全部损失?”6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某小区居民谷某英仍在为两年多前的事感到不解和懊恼。

当天,居民傅女士也在“小猫小狗群”里发表了感叹:“谷某英当时没有系牵引绳,导致另一个人受到惊吓,面部撞上药柜,构成十级伤残,最后要赔10多万元,多划不来。这提醒我们这些养狗的人,以后带爱犬出门一定要系牵引绳。”

傅女士提到的这起未系牵引绳致人十级伤残的宠物致损纠纷,前不久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 没拴绳的狗让她撞上药柜

2023年9月的一天,谷某英带着未系牵引绳的小型比熊犬进入梁平区一家药房买药。店员龙某燕取药时,完全没有注意到脚边来了狗。就在她习惯性后退的一瞬间,腿部碰到了狗。突如其来的触感让龙某燕猛然受惊,身体失去平衡,面部撞上药柜。后经鉴定,龙某燕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4颗牙齿缺失,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谷某英认为自己的狗体型小、性情温顺,未主动攻击人,是龙某燕自己不小心摔倒,不应由她承担责任。龙某燕认为谷某英未系牵引绳违反规定,导致自己受惊受伤,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我的狗没咬人,是她自己后退没站稳,凭什么要我赔?”谷某英始终坚持这一说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龙某燕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梁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经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梁平区所有城区均属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必须系犬绳。谷某英未系牵引绳,直接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而现场监控视频清晰显示,龙某燕全程没有任何挑逗、追赶或激惹犬只的行为,其腿部与犬只的接触系正常后退时的无意触碰,受惊摔倒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法院判令谷某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龙某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1966.98元。

谷某英不服,因错过上诉期,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此后她仍拒绝履行判决,并于2026年3月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今年5月8日,梁平区检察院作出正式决定,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支持其监督申请。这意味着,谷某英必须为自己“未系牵引绳”的行为承担1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调查

遛狗不牵绳仍是常见现象

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有市民投诉:6月4日下午1点40分左右,梁平区玉龙庭院三期麟龙苑小区内,一女子和一位年长女性带着自家狗乘坐电动车出门。狗没有系牵引绳,途中突然跳下车,跑到一名大妈身边狂吠不止,随后又冲到投诉者跟前,摆出要咬人的姿态。而狗主人从始至终置之不理,态度极为冷漠。

记者随后进入“小猫小狗求助群”,网友“海天边那抹蓝色”告诉记者,她也养了一只小型比熊犬,因为狗狗性格温和、对自己特别依赖,出门基本不系牵引绳。“到了人多的地方,我还是会系,不是怕它伤到人,是怕它走丢了。”记者在该群中随机咨询了10余名养犬人士,他们均表示,只要自己养的是小型犬,到人少的地方就不会系牵引绳。“如果是大型犬,比如拉布拉多、金毛、德国牧羊犬等,出门肯定要系绳。”一位群友补充道。

记者又实地探访了悦来滨江路、南滨路以及中心城区多个公园。观察发现,多数养犬市民能够做到牵绳遛狗、主动避让行人,文明养犬意识较强。但也有一些市民不自觉:不少小型犬未拴绳,在步道上随意乱跑、穿梭于人流之间,常常吓到路人,安全隐患不小;还有的狗随地大小便。

对于这些行为,许多路人表示不满。常带孩子到南滨路散步的陈女士说:“有时候能碰到不牵绳的狗,我们只能绕着走。拴根绳子不光是为别人安全,也是为狗和主人好。”

昨晚9点30分左右,记者再次来到两江新区悦来滨江路实地察看。在短短20多分钟的时间里,现场陆续出现6只未拴牵引绳的狗狗,在路上自由奔跑玩耍,狗主人只是跟在其后,并未上前约束,放任狗狗往来穿梭于散步的行人当中。面对记者询问,狗主人解释称,自家狗均为小型犬,性情温顺,一般不会咬伤路人;加之自己一直紧随狗狗身后,一旦发现有扑人、躁动等攻击性举动,便会马上上前制止。

解读

“没咬人”不是免责挡箭牌

对于谷某英一案及类似纠纷,北京恒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见从法律角度作了进一步解读。

他指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自身有无过错,原则上都应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极其严格,仅限于“被侵权人故意”等极少数情况。这意味着,谷某英主张的“我的狗没咬人”“狗体型小、性情温顺”等理由,在法律上均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依据。

很多饲养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只有犬只直接咬人、抓人才算“造成损害”,才需要负责。但实际上,动物致害在法律上的范围远比“直接咬伤”要广。动物具有危险性,其突然出现、逼近、追赶、吠叫等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由此导致损害发生,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李兴见进一步说明,本案判决的101966.98元并非任意裁定,而是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康复费用等多项法定赔偿项目。其中,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是主要组成部分。类似案件中,致伤后果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

李兴见还提醒,本案中,法院正是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认定龙某燕无过错。谷某英虽辩称“是她自己不小心摔倒”,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遇到此类纠纷时,应第一时间报警、调取监控、固定现场证据,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票据,以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宠物犬‘不咬人’,不代表‘不伤人’。”李兴见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饲养人不能以“没有直接接触”为由免责。一旦因惊吓、躲避等间接原因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依然成立。

新闻多一点

“无接触式”致害

饲养人均被判担责

谷某英的遭遇并非孤例。重庆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因未系牵引绳导致他人受惊吓摔倒的宠物致损案件,饲养人均被依法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年11月,彭某某随女儿在沙区某小区内步行回家时,因蔡某某饲养的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向彭某某奔跑而受惊吓摔倒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一审认定,蔡某某将其饲养的金毛犬带至公共场所,该犬只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奔跑到正常行走的彭某某附近,导致彭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蔡某某作为金毛犬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万余元。

2018年至2025年间有多起类似案例,覆盖渝中、沙坪坝、巴南、两江新区、潼南等多个区县法院。无一例外,只要饲养人未系牵引绳,犬只的奔跑、靠近、冲撞等行为导致他人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均认定饲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以清晰的司法裁判表明:“无接触式”致害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游财经-重庆晨报记者 郑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