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台新规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版次:003 2026年08月31日
8月30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完善预售管理、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强化政策协同三个维度,进一步筑牢购房人权益保障防线。
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同时,对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和衔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完善开发建设管理,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上游财经‑重庆晨报记者 杨新宇
解读
“所见即所得”,现房销售如何推进
专家表示,商品住房销售制度从以预售为主向以现售为主转变,是住房消费升级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有哪些亮点?
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虞晓芬表示,竣工验收和具备交付条件是现房销售准入的统一标尺,这能防范“伪现房”,夯实“所见即所得”的制度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推行现房销售并没有“一刀切”。通知明确,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吴璟表示,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分新老项目。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继续预售,也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对于新项目,在制度设计上,实行预售和现房销售两种制度并行,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留出自由选择的空间。
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明确了哪些举措?
具体来看,通知规范了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将全国层面的预售条件统一为“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了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对存量项目预售管理进行了优化,要求“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对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专家表示,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改变了房地产行业的竞争依据,将重心从融资能力、周转速度和规模扩张转到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上来。短期看,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准入门槛,有助于管控供大于求城市新增开发供给规模,加快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从中长期看,将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大实力办多大事”,摆脱过度负债、盲目扩张的经营模式,转向稳健经营,更加有利于提高住房产品品质、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加强政策措施协同”,并同步跟进“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完善开发建设管理”“推行‘交房即交证’”等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是推动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改变“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模式,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合理确定开发经营规模、强化风险意识,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据新华社